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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转贴) 为QD胶圈脱落问题告诺基亚,有了法院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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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23: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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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为QD胶圈脱落问题告诺基亚,有了法院的终审判决 2005-12-1 03:56 PM

关于本人QD手机胶圈脱落,告诺基亚的案件,今天有了终审判决,现在将详细情况报告如下:
本人的QD胶圈脱落,要求广州龙粤公司予以保修(销售商),但龙粤公司以外壳不保修为理由,予以拒绝,本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选择诉讼对象时,由于本人在广州,诺基亚公司在北京(东莞公司已并入北京公司),所以选择了起诉销售商—龙粤公司,我的想法是告赢销售商,大家的QD就可以得到保修,作用是一样的。
一审判决:2005年7月22日,广州市天河区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人败诉,理由是:法院认为龙粤公司在出售QD给本人时,在销售单上已注明外壳不保修,而且诺基亚公司的《使用说明》也注明外壳不保修,而本人在收到电话时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这一约定,因此该外壳不保修的条款有效。
本人收到一审判决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是:该外壳不保修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外壳不保修”的条款免除了诺基亚公司的责任,因此该条款应该无效。
二审判决:2005年12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本人的上诉(即仍判本人败诉),但其理由与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理由不一致,理由是:根据《移动电话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而法院认为我的QD手机的胶圈只是分离,没有脱落,不影响本人正常使用手机,因此不属于质量问题,故龙粤公司无需承担免费修理的责任。
虽然本人两审均败诉,但实际上败诉的是诺基亚公司,原因是:广州中院在二审中采纳了本人关于“外壳不保修”是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的意见,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了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只是广州中院的法官认为我的手机胶圈没有完全脱落,不属于质量问题,故龙粤公司无需保修,但如果各位的QD手机的胶圈已完全脱落,则根据广州中院的这一份判决,你们的手机是可以得到免费修理的,因为诺基亚公司关于“外壳不保修”的条款已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在案件审理期间,有不少坛子中的朋友发邮件询问案件进程,表示关注,也有人觉得本人纯属无聊,还有媒体希望对此进行采访,但我都没有作出回应,主要是因为案件没有最终判决,现在终审判决已出,本人最终使法院确认了诺基亚公司“外壳不保修”的条款无效,只是法官认为本人的手机还没有烂到不能使用,故判我败诉(在此我不明白是否属于质量问题是不是以损坏程度为标准,对此我保留意见,也欢迎大家讨论“。
为保证此过程的真实性,本人现在公开下列资料:
本人真实性名:颜卫国,邮箱:ee607@126.com
一审判决书编号:(2005)天法民二初字第1086号
二审判决书编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23号
在此谢谢曾经关注过此事的朋友,谢谢各位。
对于此案遗留的一些法律问题,我会继续采取法律诉讼的手段,以另一些诉讼理由开始新的诉讼,这次我会将北京诺基亚公司拉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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