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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ajiele
收起左侧

贝贝,中国的法律可以,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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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1: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的力量还是很大的。可是钱和权的力量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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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1: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在于那个70码,速度被很巧妙地限定在超速50%以内。

正常人都可以判断出造成这样后果的车速是不可能只有70码的。当然,假设当时胡某踩了刹车的情况下,撞击时的速度为70码,那显然原先速度大大高于70码。假设胡某当时没踩刹车,起先速度和撞击速度就是70码,那就属于故意杀人的范畴了。假设胡某原先速度是70码,看到要撞人的时候,踩了刹车,那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把人撞成这样的。

显然,相关部门是懂的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别的,所以行驶速度被巧妙地定在了70码,这样就不可能被定性为飙车了,自然和所谓的危害公共安全无关了。关于飙车,虽然无法律定义,但是,有两个人以上一起以相当高的速度在城市的道路上无视他人安全开车,完全就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如下: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和交通肇事有关的处罚条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该可以把飙车列入了。
所以这个70码真的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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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1: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煽动家和思想家之间的区别,就是煽动家总是热衷于抢占道德制高点,而思想家总是热衷于指出道德制高点底下的陷阱。所以煽动家总令人振奋,思想家总令人扫兴;煽动家总是斩钉截铁地宣布“终极解放”,而思想家总是在罗 ...
阿贝 发表于 2009-5-13 10:47


没觉得有人煽动,即使有人煽动,难道就是为了搞掉几个看不顺眼的?

体制上的问题,造成一些事情不透明,黑幕重重,否则的话,即使有人煽动,会有这样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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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2: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判的越重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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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3: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此两罪是个罪与类罪的关系,法官判决不能以类罪判,只能以个罪判,楼主纠缠的问题是另一个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斌这个罪最后定交通肇事罪没有任何问题,具体解释太麻烦,得从犯罪四要件来比较,我就不说了。
在此希望中国的法律严肃一点,不要一有什么事,民愤一激,就不按法律办而按而按民愤办了,法无定法最后的结果就专政与独裁胜利。楼主不要太激动,这个事不光是胡斌一个人的问题,当初胡斌开车在马路上走的时候交警怎么没看见,看这小子的历史不是第一次飙车了,杭州有关部门根本就没管,要我说,关键是要查这个杭州的交警系统,都给他们免职了,而不要把矛头都指向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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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4: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16# zajiele

韩寒是80后作家里最牛逼的人,远胜过无病呻吟的郭敬明,很明显不懂法律的韩寒从其他角度把列为看官看的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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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4: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记者接到禁令不叫报道无可厚非,在先进的法治国家,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媒体是一个屁都不许放的,因为法官只服从法律,如果媒体做了有倾向性的报道,激起舆论的导向,对法官判决有严重影响。只是在我们这个奇怪的国家,媒体是有的接禁令不叫说,有的却说的非常多,这就难免叫人家韩寒说三道四,所以韩寒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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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4: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心一下,好好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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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4: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偶华丽丽的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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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4: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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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5: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uganggm 于 2009-5-13 07:31 编辑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此两罪是个罪与类罪的关系,法官判决不能以类罪判,只能以个罪判,楼主纠缠的问题是另一个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斌这个罪最后定交通肇事罪没有任何问题,具体解释太麻 ...
人造人17号 发表于 2009-5-13 05:56


我已经算过了,在上升5米,水平20米的条件下计算,假设是弹性碰撞,假设车的质量无限大,那么车在撞人时的水平速度为20m/s,就是72km/h,不知计算的对不。
设飞行时间为t,那么0.5*g*(0.5*t)2=5。那个2代表平方,设g=10,则t=2s。水平初速度为10m/s,垂直初速度为0.5*g*t=10m/s,总速度为10*1.414m/s,车是水平行驶的,要在这个方向上达到这个速度,那么它的速度为10*1.414*1.414m/s=20m/s=72km/h
但是弹性碰撞对于人来说是可能的吗?人的肌肤有弹簧的那种弹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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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5: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只是昌河飙车撞死了人,不会这么大动静

社会上酝酿着不满情绪,只是借这个导火索发泄出来了而已,这是两个阶层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阔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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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5: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W不少了

要是撞死个CEO怎么也得100W,要是撞死个老农民也就2W多,这个才是最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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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7: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据说澳大利亚有反飙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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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9: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pg001 于 2009-5-13 19:16 编辑

阿贝那个引用。。需要设定前提条件,对社会科学的研究要结合社会现实。在一个高度民主透明的社会,在一个高度法制化的社会,那个是成立的,不能以舆论干预(过度干预?)司法。

不过现在,在我们这个国家,若没有社会大众力量的干预,我们的“法制体系”将毫不犹豫的得到一个很简单的结论,而这个结论毫无疑问,将是对弱势群体严重不公平的。把这种为弱势群体争取利益的人定性为煽动家,似乎是别有用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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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9: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网络上的网友说:“有一帮人紧跟主旋律回帖,每贴可获五毛钱,故称之为五毛党。”
不知0110有没有此党?
悲哀呀,五毛钱出卖了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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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9: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所有司机都清楚的一个东西,把人撞重伤,还不如直接把人撞死。70码若真是事实,大概又会是这一条的又一个例证。是否主观故意,使用测谎仪或许是个不错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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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20: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蟹社会,正常的。努力去变成河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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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20: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觉得为什么网友贴出来的违章记录会被删掉?就像林嘉祥案里硬盘坏掉,躲猫猫案里摄像头无效?还是南京彭宇案里派出所长为他的同事(老太太的儿子)做得伪证?无语。真的无语。想到那个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使用证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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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20: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说几句,当今舆论是有误导群众和一些不负责任的报道,但更多的是我们不知道的,我以前就不知道原来上访也会被抓去学习班。问题是舆论又能持续关注多长时间?现在是能让舆论关注,才能解决问题或者引起高层关注,才能有高层为了影响也好,良心发现也好去解决,个人认为。王帅是怎么被抓的?又是怎么被放的?我没有看到法律的权威,没有,真的没有。我只看到它被一次次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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