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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5: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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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uganggm 于 2009-5-13 07:31 编辑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此两罪是个罪与类罪的关系,法官判决不能以类罪判,只能以个罪判,楼主纠缠的问题是另一个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斌这个罪最后定交通肇事罪没有任何问题,具体解释太麻 ...
人造人17号 发表于 2009-5-13 05:56
我已经算过了,在上升5米,水平20米的条件下计算,假设是弹性碰撞,假设车的质量无限大,那么车在撞人时的水平速度为20m/s,就是72km/h,不知计算的对不。
设飞行时间为t,那么0.5*g*(0.5*t)2=5。那个2代表平方,设g=10,则t=2s。水平初速度为10m/s,垂直初速度为0.5*g*t=10m/s,总速度为10*1.414m/s,车是水平行驶的,要在这个方向上达到这个速度,那么它的速度为10*1.414*1.414m/s=20m/s=72km/h
但是弹性碰撞对于人来说是可能的吗?人的肌肤有弹簧的那种弹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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